凡進入日本市場的便攜式一次性氣體打火機,必須符合以下標準: 一、外觀和結構 1.沒有對手掌和手指產生傷害的任何棱角、瞬間燃燒和毛刺。 2.按照下列一項或多項要求,用手對打火機進行取火操作: ?。?)有意進行連續操作,如持續按壓形成并保持火焰所需的杠桿。 ?。?)兩次或兩次以上的獨立操作以形成火焰。 ?。?)形成火焰要求的力量為1.5Kg(15N)或以上。 3.對于有火焰高度調節器且其調節杠突出機體外沿的打火機,沿切線方向操作的力量必須在0.1Kg(1N)或以上。 4.裝有火焰高度調節器的打火機,在火焰附近必須標明調節的方向。然而,當裝有不同的調節裝置時,標明調節方向的方式須使其不易消失。 5.對于中間裝有氣箱的打火機,要通過粘接、焊接或嵌合等方式,確保主要機體和中間氣箱連接牢固,在使用時不得有任何松勁或咔噠聲而導致麻煩。 二、火焰高度(在23±2℃時) 1.下列火焰高度適用于帶有火焰高度調節器的打火機: ?。?)在不使用火焰高度調節器的情況下,第一次打火5秒鐘內火焰高度為100毫米或以下。 ?。?)在將火焰高度調節器調節至最大的情況下,打火后5秒鐘內火焰高度為150毫米或以下。 ?。?)在將火焰高度調節器調節至最小的情況下,打火后5秒鐘內火焰高度為50毫米或以下。 2.對于沒有火焰高度調節器的打火機,打火后5秒鐘內火焰高度為50毫米或以下。 |